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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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被刑事拘留,家属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1158 次浏览 • 2016-12-17 17:16 • 来自相关话题

经常接到咨询,有的家属失联,突然联系不上,有的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被刑拘或行政拘留,一时间,慌慌张张,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下手。作为律师的我,也最担心半夜接到亲友被刑拘的电话,那么,当得知家人或亲朋突然被抓或是收到一纸拘留或逮捕通知书,作为家属,到底该怎么办呢?

一、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只有律师能见到被拘留家属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罪名,案件办理进展,申请取保候审,有无刑讯逼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过刑讯逼供等,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讲明情况,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如果事实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二、如何得知家属被刑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三、如何得知被刑事拘留在何处?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

四、如果收到刑拘的法律文书,该怎么办?

如果家属得到刑拘通知书,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书会向您透露以下信息:(1)您的家人涉嫌的罪名;(2)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是谁;(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当您得到刑拘通知的时候,您可以存一些钱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看守所,更重要的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五、律师对家属被刑拘后的作用,从心理到法律支持都是很有必要的

刚进看守所您的家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的,吃穿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您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顺便给他带点穿的衣服和洗漱用品。您可以在看守所专门的接待室里存钱, 通常是两千左右,有的看守所规定一个月只能花五百,有的看守所,没有限制,建议还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多存为好。同时,再一次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这个期间家属的心理是最脆弱和需要支撑的时候,律师会见,可以让他尽快知道,家里人还没有放弃他,在帮助他,同时,又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了解案件的程序,客观认识自己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也为家属提供最客观的情况,以便作最正确的判断。

六、 亲属 亲戚 家属和律师应尽快联系承办警官

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在您的家人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建议家属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可以主张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这样的话可以面见承办警官,尽可能的了解信息,同时使家属被拘留的信息,尽量不被传播。

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

七、家属怎么才能委托律师

有拘留通知书的应带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了解更多具体情况,有助于案件的办理,如果确实没有拘留通知书的,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必须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

八、哪些家属 亲属 亲戚可以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查看全部
经常接到咨询,有的家属失联,突然联系不上,有的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被刑拘或行政拘留,一时间,慌慌张张,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下手。作为律师的我,也最担心半夜接到亲友被刑拘的电话,那么,当得知家人或亲朋突然被抓或是收到一纸拘留或逮捕通知书,作为家属,到底该怎么办呢?

一、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只有律师能见到被拘留家属

刑事案件中,法院判决生效以前,家属是不能和犯罪嫌疑人见面的,只有律师才能见到。因此,在您的家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让律师会见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情况。刑事案件,律师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罪名,案件办理进展,申请取保候审,有无刑讯逼供等。如果犯罪嫌疑人遭遇过刑讯逼供等,他可以在会见律师的时候向律师讲明情况,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等部门提出控告,如果事实属实,那么办案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将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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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得知家属被刑拘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如果听说家属被抓,又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向办案机关了解相关情况。

三、如何得知被刑事拘留在何处?

您可以通过刑事拘留通知书上所载明的看守所确定其关押地方;若未能及时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则可以直接向所了解到的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询问。

四、如果收到刑拘的法律文书,该怎么办?

如果家属得到刑拘通知书,说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证据,您的家人可能已涉嫌犯罪。

刑拘通知书会向您透露以下信息:(1)您的家人涉嫌的罪名;(2)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是谁;(3)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10日内,最长37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10日内,最长14天,您的家人就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释放。

当您得到刑拘通知的时候,您可以存一些钱以及送衣物到被拘留的看守所,更重要的是及时委托律师会见,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五、律师对家属被刑拘后的作用,从心理到法律支持都是很有必要的

刚进看守所您的家人是非常痛苦和无助的,吃穿都是问题,所以我们建议您到看守所去为他存点钱,顺便给他带点穿的衣服和洗漱用品。您可以在看守所专门的接待室里存钱, 通常是两千左右,有的看守所规定一个月只能花五百,有的看守所,没有限制,建议还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多存为好。同时,再一次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会见,这个期间家属的心理是最脆弱和需要支撑的时候,律师会见,可以让他尽快知道,家里人还没有放弃他,在帮助他,同时,又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了解案件的程序,客观认识自己的罪与非罪,罪刑轻重,也为家属提供最客观的情况,以便作最正确的判断。

六、 亲属 亲戚 家属和律师应尽快联系承办警官

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应在您的家人被拘留后的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建议家属主动和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联系,可以主张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这样的话可以面见承办警官,尽可能的了解信息,同时使家属被拘留的信息,尽量不被传播。

若公安机关仍不同意家属直接签领《拘留通知书》的要求,那么家属就应该立即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及时了解案情,研究对策。

七、家属怎么才能委托律师

有拘留通知书的应带到律师事务所让律师了解更多具体情况,有助于案件的办理,如果确实没有拘留通知书的,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必须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才可以委托。

八、哪些家属 亲属 亲戚可以委托律师

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4日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526 次浏览 • 2016-12-01 18:30 • 来自相关话题

目录

1、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2、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3、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4、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5、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6、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7、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8、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9、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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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2、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3、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4、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5、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6、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7、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8、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9、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假冒QQ好友身份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已经替代传统方式成为社会主流沟通方式之一。这种以网络账号代表身份、“见字不见人”的聊天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通过QQ号码冒充被害人亲属,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容易使被害人心急冲动而不进行理性分析判断的借口,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希望广大QQ用户、微信用户注意对本人网络聊天工具用户信息的保护,以防被盗,一旦被盗要及时向软件运营方报案。同时,在收到亲友网上发送的要求转账之类的信息时,应认真进行核实,切不可贸然汇款。此外,网络聊天工具的运营方也应加强监管和技术革新,切实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持已还款借条索债是否构成犯罪

债务债权法律人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81 次浏览 • 2016-08-01 10:00 • 来自相关话题

【案情】2008年8月,李某向朋友王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2009年6月,李某将此笔借款本息偿还给王某,王某将一份假借条交回给李某,李某未发现是假借条,当场撕毁了该假借条。还款后,王某又持真借条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30万元本息。

【分歧】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此种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王某隐瞒真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件。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如以欺骗方式拐卖妇女、儿童的。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但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应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本案中,王某在李某偿还借款后,将假借条交回给李某,又持真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隐瞒了李某已经偿还全部借款的事实真相,意图利用的法院的职权再获取李某的巨额财产,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对王某进行惩处。如果最终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则是诈骗未遂。
也许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欺诈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罪处罚。这种理解笔者以为片面理解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本义。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行为,只表明不能以“诉讼欺诈罪”这样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但该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显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参照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 查看全部
【案情】2008年8月,李某向朋友王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书面借条。2009年6月,李某将此笔借款本息偿还给王某,王某将一份假借条交回给李某,李某未发现是假借条,当场撕毁了该假借条。还款后,王某又持真借条诉讼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30万元本息。

【分歧】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此种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王某隐瞒真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件。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如以欺骗方式拐卖妇女、儿童的。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但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应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本案中,王某在李某偿还借款后,将假借条交回给李某,又持真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隐瞒了李某已经偿还全部借款的事实真相,意图利用的法院的职权再获取李某的巨额财产,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对王某进行惩处。如果最终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则是诈骗未遂。
也许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欺诈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罪处罚。这种理解笔者以为片面理解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本义。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行为,只表明不能以“诉讼欺诈罪”这样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但该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显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参照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刑事案件法律人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59 次浏览 • 2016-07-29 16:17 • 来自相关话题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查看全部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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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查看全部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从人被抓直到判刑,都要经历三个阶段,也就是说,一个刑事诉讼的完整程序包含: 1、侦查阶段(公安阶段)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 3、审判阶段(法院阶段)。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