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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转款记录就能证明借贷关系吗
法律人 回复了问题 • 2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654 次浏览 • 2016-08-04 23:09
持已还款借条索债是否构成犯罪
法律人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81 次浏览 • 2016-08-01 10:00
【分歧】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此种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王某隐瞒真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件。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如以欺骗方式拐卖妇女、儿童的。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但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应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本案中,王某在李某偿还借款后,将假借条交回给李某,又持真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隐瞒了李某已经偿还全部借款的事实真相,意图利用的法院的职权再获取李某的巨额财产,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对王某进行惩处。如果最终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则是诈骗未遂。
也许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欺诈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罪处罚。这种理解笔者以为片面理解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本义。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行为,只表明不能以“诉讼欺诈罪”这样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但该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显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参照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 查看全部
【分歧】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指出,此种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王某隐瞒真相,以违法占有为目的,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作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是诉讼欺诈。诉讼欺诈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分别是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要件。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不构成诈骗罪,如以欺骗方式拐卖妇女、儿童的。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但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为刑法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要件是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应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本案中,王某在李某偿还借款后,将假借条交回给李某,又持真借条到法院提起诉讼,隐瞒了李某已经偿还全部借款的事实真相,意图利用的法院的职权再获取李某的巨额财产,是一种非常明显的欺诈行为,这种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且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对王某进行惩处。如果最终其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的支持,则是诈骗未遂。
也许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欺诈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定罪处罚。这种理解笔者以为片面理解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本义。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行为,只表明不能以“诉讼欺诈罪”这样的罪名来定罪量刑,但该行为只要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这显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不具有强制性,可以参照执行,但不是必须执行。
债权和债务的联系
法律人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813 次浏览 • 2016-07-29 16:34
债权和债务的定义
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务概述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债权和债务有哪些区别
一、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二、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三、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1、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和债务性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於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於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债务是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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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债务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怎样的?债权和债务有哪些区别?债权和债务的性质是什么?
债权和债务的定义
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债务概述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债权和债务有哪些区别
一、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二、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三、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1、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权和债务性质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本於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於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权债务是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区别并非必然导致物权的意思表示必须独立于债权的意思表示,也并非是产生特殊的物权变动方法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