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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房产 • 法律人 回复了问题 • 1 人关注 • 1 个回复 • 445 次浏览 • 2016-12-17 09:58
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法律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651 次浏览 • 2016-12-16 22:41
南宁官方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查看全部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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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官方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未带身份证等于可以被强制传唤?
刑事案件 • 申律 发表了文章 • 0 个评论 • 720 次浏览 • 2016-12-16 22:32
据网上曝光一与深圳警方强制传唤女孩视频,从视频可以看到,两个女孩过马路时被警察盘查身份证,由于没带身份证,被警察强制传唤。在警车上,双方起了一些言语冲突。双方争论中,穿制服的警察质问女孩:“你没有身份证,还不接受调查!”“我怀疑你是个男的,你上女厕所干吗?”“今天就是你自己犯贱。”“我要把你们跟那些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到一起去,让你们享受去...”
看到此视频时,绝大多数网友基本上都是感觉不可思议,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有过不带身份证出门的经历,难道,仅仅是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能被警察进行言语上或者肢体上的刁难、甚至强制传唤到派出所么?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众普及,当公民在遇到警方查验身份证时应该怎么面对!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根据这项规定,公民没有携带或者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时,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最长可留置盘问48小时。对于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但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在被警察查验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没有带驾照、护照、或者没有朋友可以证明时),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时候,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可对公民进行留置盘问,最长24小时,特殊情况48小时。“这样的话(随身携带身份证)对公民自己是个方便。”。
那么,法律中到底规定了哪些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并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本次事件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强制传唤”,那么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呢?申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事件中的两位女孩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需要传唤的必要性时,仅仅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而被警方强制传唤的做法是非常不当的。那么,万一公民在遇到查验时,忘记带身份证了怎么办?申辉律师认为,公民可以通过报出正确身份信息,或者可以出示驾驶证、护照、工作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证明身份。警方也可以通过警特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公民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来达到查验身份的目的。至于像视频中的警察在没有合理证据的情况下,强制传唤两人到派出所,并使用言语暴力的执法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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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视频时,绝大多数网友基本上都是感觉不可思议,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有过不带身份证出门的经历,难道,仅仅是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能被警察进行言语上或者肢体上的刁难、甚至强制传唤到派出所么?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众普及,当公民在遇到警方查验身份证时应该怎么面对!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根据这项规定,公民没有携带或者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时,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最长可留置盘问48小时。对于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但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在被警察查验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没有带驾照、护照、或者没有朋友可以证明时),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时候,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可对公民进行留置盘问,最长24小时,特殊情况48小时。“这样的话(随身携带身份证)对公民自己是个方便。”。
那么,法律中到底规定了哪些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并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本次事件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强制传唤”,那么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呢?申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事件中的两位女孩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需要传唤的必要性时,仅仅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而被警方强制传唤的做法是非常不当的。那么,万一公民在遇到查验时,忘记带身份证了怎么办?申辉律师认为,公民可以通过报出正确身份信息,或者可以出示驾驶证、护照、工作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证明身份。警方也可以通过警特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公民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来达到查验身份的目的。至于像视频中的警察在没有合理证据的情况下,强制传唤两人到派出所,并使用言语暴力的执法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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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上曝光一与深圳警方强制传唤女孩视频,从视频可以看到,两个女孩过马路时被警察盘查身份证,由于没带身份证,被警察强制传唤。在警车上,双方起了一些言语冲突。双方争论中,穿制服的警察质问女孩:“你没有身份证,还不接受调查!”“我怀疑你是个男的,你上女厕所干吗?”“今天就是你自己犯贱。”“我要把你们跟那些小偷、艾滋病、强盗关到一起去,让你们享受去...”
看到此视频时,绝大多数网友基本上都是感觉不可思议,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有过不带身份证出门的经历,难道,仅仅是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能被警察进行言语上或者肢体上的刁难、甚至强制传唤到派出所么?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众普及,当公民在遇到警方查验身份证时应该怎么面对!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根据这项规定,公民没有携带或者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时,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最长可留置盘问48小时。对于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但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在被警察查验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没有带驾照、护照、或者没有朋友可以证明时),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时候,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可对公民进行留置盘问,最长24小时,特殊情况48小时。“这样的话(随身携带身份证)对公民自己是个方便。”。
那么,法律中到底规定了哪些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并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本次事件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强制传唤”,那么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呢?申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事件中的两位女孩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需要传唤的必要性时,仅仅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而被警方强制传唤的做法是非常不当的。那么,万一公民在遇到查验时,忘记带身份证了怎么办?申辉律师认为,公民可以通过报出正确身份信息,或者可以出示驾驶证、护照、工作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证明身份。警方也可以通过警特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公民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来达到查验身份的目的。至于像视频中的警察在没有合理证据的情况下,强制传唤两人到派出所,并使用言语暴力的执法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看到此视频时,绝大多数网友基本上都是感觉不可思议,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有过不带身份证出门的经历,难道,仅仅是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能被警察进行言语上或者肢体上的刁难、甚至强制传唤到派出所么?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公众普及,当公民在遇到警方查验身份证时应该怎么面对!首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增加了一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即“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根据这项规定,公民没有携带或者拒绝警察查验身份证时,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最长可留置盘问48小时。对于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一定要随身携带身份证,但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在被警察查验时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例如没有带驾照、护照、或者没有朋友可以证明时),或者拒绝警察查验的时候,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有权将公民带到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可对公民进行留置盘问,最长24小时,特殊情况48小时。“这样的话(随身携带身份证)对公民自己是个方便。”。
那么,法律中到底规定了哪些警察可以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情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并且,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本次事件中还涉及到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强制传唤”,那么法律中规定了哪些可以强制传唤的情形呢?申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本事件中的两位女孩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有需要传唤的必要性时,仅仅因为没有携带身份证而被警方强制传唤的做法是非常不当的。那么,万一公民在遇到查验时,忘记带身份证了怎么办?申辉律师认为,公民可以通过报出正确身份信息,或者可以出示驾驶证、护照、工作证、居住证等相关证件,证明身份。警方也可以通过警特有的信息系统进行核对公民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来达到查验身份的目的。至于像视频中的警察在没有合理证据的情况下,强制传唤两人到派出所,并使用言语暴力的执法方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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